AQ 3067-2026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将于2026年9月29日实施。这一版的实施在企业间展开了讨论,存在着非常多的争议。
这些争议包括是条目否属于重大隐患;条目的具体判定依据是什么,判定的边界是什么;整体来说,条目具有非常大的主观性,具有非常宽的解读范围,难以有效地形成统一的意见。那么这些质疑的根源是什么呢?
个人认为根源来自于标准没有在术语与定义中明确什么是事故隐患以及什么是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定义也就没有了尺度,条文的选择和编制也没有了范围和界限,从而导致一系列问题的产生。
标准的目的很明确,尽可能的保证安全,不发生事故。但是没有万无一失的方法保证安全,为了彻底的安全,相应的投入就是个无底洞,不经济也不现实。重大事故隐患的目的保证没有较大概率发生事故,但是这个过程又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这是因为看待事故发生逻辑链条的位置不同,对事故的隐患的理解也不同。
比如一个事故发生,直接原因可能是员工错误操作,而上一层级原因是无操作规程,再上一层级的原因是制度不完善,再上一层级是管理者责任心不强,最上一层级是管理者重视经济而忽视安全。
那么这个事故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是什么?如果没有定义,没有规则,那么事故发生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层级都可能被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蝴蝶效应当中的蝴蝶也有可能被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实际上之前的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对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做了定义:
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从目前的AQ 3067的规定来看,已经与这个定义不符了,但是AQ 3067 又没有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新的定义,这导致了大量的争议。很明显的,这一版本标准是过渡性质的,很大概率在不久的将来就会改变,毕竟:
留了大量的活动空间,也就留了权利寻租的空间,这是上一王留下的烂摊子之一。
目前,作为企业还是按照AQ 3067 执行,积极对接专家以及政府监管部门,明确边界与定义,力争做到不受处罚。
最后,小程序 我的化工工具箱 增加了化工重大事故隐患的检索查询功能,手机速查,无需查找网站和文件,也不用担心AI编造和修改条文。
